顺威精密塑料关于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网络文摘  2016-06-13

证券代码:002676证券简称:顺威股份(22.670,-0.29,-1.26%)公告编号:2016-037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的补充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新余祥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祥顺投资”,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顺威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顺威国际”,甲方)分别与蒋九明(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I》”),约定:乙方计划以自有资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流通股合计11,6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9%,甲乙双方将根据最终确定的股权对价款支付方式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
    2016年5月4日,公司收到上述各方通知,蒋九明分别与祥顺投资及顺威国际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I》”),约定:蒋九明拟通过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成立的“中山证券汇融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融1号”)支付标的股份的股权对价款,上述各方一致同意后续由中山证券代替蒋九明分别与祥顺投资、顺威国际针对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主要合同条款内容及权利义务与上述《股份转让协议I》保持一致。2016年5月4日,中山证券分别与新余祥顺、顺威国际签署《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II》”),拟以汇融1号受让顺威股份合计11,6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9%。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控股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说明》。
    2016年6月8日,公司再次收到上述各方通知:
    2016年6月8日,祥顺投资(甲方)与蒋九明(乙方)、顺威国际(甲方)与蒋九明(乙方)分别补充签订了关于《股份转让协议I》的《〈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Ⅱ》”),同意约定:甲方与中山证券解除《股份转让协议II》,《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的同时《补充协议I》自动失效;双方恢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I》并调整为乙方以自有资金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的对价款,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37元/股,该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交易价格的相关规定。当日,祥顺投资及顺威国际分别与中山证券签署《股份转让终止协议》,终止了《股份转让协议II》。
    二、《补充协议Ⅱ》主要内容
    (一)祥顺投资(甲方)与蒋九明(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Ⅱ》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甲方就向乙方转让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流通股86,010,000股,曾于2016年4月28日与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I》。甲乙双方于2016年5月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I》,同意由中山证券代替乙方与甲方签署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2016年5月4日,中山证券与甲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II》,拟以汇融1号受让顺威股份86,01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1.5%。
    经交易各方协商,为实现股份转让之目的,现双方针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Ⅱ》”):
    第一条甲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与中山证券解除《股份转让协议II》。甲、乙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的同时《补充协议I》自动失效。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恢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I》并调整为乙方以自有资金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的对价款,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37元/股,按如下约定进行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1、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并恢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I》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现金人民币肆亿叁仟万元整(小写:¥430,000,000)至甲方指定收款帐户。
    2、甲方应在收到上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3、甲乙双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股份交割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4、乙方应在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余额现金人民币壹拾亿陆仟叁佰玖拾玖万叁仟柒佰元整(小写:¥1,063,993,700)。
    第三条除上述调整外,其余股份转让相关条款按《股份转让协议I》执行。本补充协议其他未约定事项,仍以上述《股份转让协议I》约定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I》及已经签订的《补充协议I》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顺威国际(甲方)与蒋九明(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Ⅱ》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甲方就向乙方转让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流通股29,990,000股,曾于2016年4月28日与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I》。甲乙双方于2016年5月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I》,同意由中山证券代替乙方与甲方签署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2016年5月4日,中山证券与甲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II》,拟以汇融1号受让顺威股份29,99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7.5%。
    经交易各方协商,为实现股份转让之目的,现双方针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Ⅱ》”):
 第一条甲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与中山证券解除《股份转让协议II》。甲、乙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的同时《补充协议I》自动失效。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恢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I》并调整为乙方以自有资金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的对价款,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37元/股,按如下约定进行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交割:
    1、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II》解除并恢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I》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现金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至甲方指定收款帐户。
    2、甲方应在收到上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3、甲乙双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股份交割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4、乙方应在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余额现金人民币叁亿柒仟零玖拾贰万陆仟叁佰元整(小写:¥370,926,300)。
    
    第三条除上述调整外,其余股份转让相关条款按《股份转让协议I》执行。本补充协议其他未约定事项,仍以上述《股份转让协议I》约定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I》及已经签订的《补充协议I》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蒋九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6,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
    2、蒋九明出具的修订后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核查意见》、祥顺投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协议各方于2016年6月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2、祥顺投资与中山证券、顺威国际与中山证券签署的《股份转让终止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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