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定义、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FEPS-YJ/YJS系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2003 标准电压
GB 3873 通信设备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用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335-1:1991)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38 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
GB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c IEC61000-4-2:1995)
GB 17626.5—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c IEC61000-4-5:199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应急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应急设备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3.2 终止电压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应急电源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3.3 电源效率
额定负载情况下,电池已充满电荷时的输出功率与输入功率之比。
3.4 应急转换时间
由市电供电切换到电池供电或电池供电切换到市电供电所需要的时间。
3.5 备用时间
从交流输入电源中断切换到电池供电时起,在额定输出负载情况下,应急电源保持向负载连续供电的时间。
3.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按预设逻辑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控制系统。通常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模块、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全部或部分设备组成。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通用要求
4.1.1 总则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要符合GB 16806,应首先满足本章相关要求,然后按第5 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4.1.2 操作功能要求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操作功能应符合表1 规定的操作级别要求。
表1 操作级别划分表
序号
|
操作项目
|
Ⅰ
|
Ⅱ
|
Ⅲ
|
Ⅳ
|
1
|
查询信息
|
M
|
M
|
M
|
M
|
2
|
消除声信号
|
O
|
M
|
M
|
M
|
3
|
复位
|
P
|
M
|
M
|
M
|
4
|
手动操作
|
P
|
M
|
M
|
M
|
5
|
进入自检、屏蔽和解除屏蔽等工作状态
|
P
|
M
|
M
|
M
|
6
|
调整计时装置
|
P
|
M
|
M
|
M
|
7
|
开、关电源
|
P
|
M
|
M
|
M
|
8
|
输入或更改数据
|
P
|
P
|
M
|
M
|
9
|
延时功能设置
|
P
|
P
|
M
|
M
|
10
|
报警区域编程
|
P
|
P
|
M
|
M
|
11
|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
|
P
|
P
|
P
|
M
|
注1:P—禁止;O—可选择; M—本级人员可操作。
注2:进入Ⅱ、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Ⅲ级和Ⅳ级操作功能状态。
|
4.1.3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3.1 基本要求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有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条的要求。
4.1.3.2 指示灯
4.1.3.2.1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设备动作反馈、启动和延时等;黄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检等;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
4.1.3.2.2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4.1.3.2.3 在5 lx~500 lx 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 m 处清晰可见。
4.1.3.2.4 采有闪动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不应小于0.25 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1 Hz,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0.2 Hz。
4.1.3.2.5 用一个指示灯同时显示故障、屏蔽和自检三项功能时,故障指示应为闪亮,屏蔽和自检指示应为常亮。
4.1.3.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4.1.3.3.1 在5 lx~500 lx 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 m 处可读。
4.1.3.3.2 采用视窗显示信息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至少有一个视窗。消防联动控制器公有一个视窗时,应将该视窗至少分为2 个界限分明的显示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