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领航(北京)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您好感谢看到我的广告,希望我转让的这个基金公司能帮助您在行业大展宏图。
现在我公司有五家山东的基金壳公司转让,原件在手,法人及股东,都是我公司的员工,没有做过任何的经营,公司的信息如下: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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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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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干净无异常,原件在手,可以与法人股东直接签单转让协议。
提供基金管理人备案、证券基金管理人备案服务、自有律师事务所、股权基金团队写法律意见书、
1.重大和非重大事项变更
2.变更和入会法律意见书登记
3.管理人异常机构和失联机构移除
4.管理人系统日常维护
5.管理人产品补录、披露、更新
6.管理人定期自查、出自查报告
我是徐文彪,期待与您合作,您身边的企业顾问。
北京证券基金备案转让信息和价格扫文章结尾二维码找我
名称: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1000万
有无诉讼:无
有无异常:工商协会均无
工商协会是否一致:一致
几只产品:1支
手里有产品着急发行注册来不及怎么办?
答:可以考虑收购一家,收购的话是可以代持发产品的
答:代持。是转让方可以配合收购方先发一只产品再去做变更,这样解决了我们着急发产品的问题。当然我们也可以收购不代持的直接做变更。
1、确认收购意向,签订协议,支付订金
2、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调,符合收购要求支付付款
3、(可代持)交接材料、账号等基本信息,买方发布基金产品
4、产品发行成功3日内支付中间款
5、开始变更工商信息,变更完以后支付尾款
经典世纪集团多年从事企业服务,全国各地有丰富的公司资源,如果您打算收购或者转让一家公司,选择我是您明智的决定。
针对您的目标公司,我公司有完善的审核体系,确保标的公司干净,让您用着放心。

转让中字国字头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备案登记服务
我司有已经渠道注册下来的公司,执照满足申请备案的基础要求。
国融北x(山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x北方(山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 的规定,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基金管理人的化管理要求,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这也是申请备案的z基本的要求,准备想要申请备案的老板可随时联系经典世纪童经理。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1000万或以上实缴到位
3.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高管中必须有风控负责人
4.高管履历必须真实,基金业协会会不定期抽查及约谈高管
5.高管人员必须有相关从业资质及本科以上明
6.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风控、内控、人员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

2016年5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专题形式再度报道了以定向委投形式进行拆分或将明确清理的相关事宜(《部分互金平台仍“顶风作案” 定向委投式拆分或将明确清理》)。文中提到4月29日记者发布会上,基金部陈自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也强调,基金或基金收益权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和转让,同时单一基金投资者数量应当符合法定上限。
其实对于拆分限制一事,早在2015年12月18日中基协发布《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时,对该问题的关注已经开始发酵了。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该要求在2016年4月5日正式发布的《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予以了确认,将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与以往的思路不同的是,对以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投资方式,出现在文件当中,从前为了要求而创造出的收益权转让方式也被纳入,从而引发了市场的广泛讨论。本文不致力于讨论收益权转让本身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问题,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上海瀛东律所的张浩、冉晋律师的《新法:“团购”基金和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或成过去式》及通力律所秦悦民律师及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陆安琪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实务问题分析》两篇文章,讲述得比较细致清晰。
本文的视角主要集中在受让方的身份认定上,即“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这一要求当中,所指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如何判定的问题。
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对于界的影响是为重大的,其对于规则的重要性基本与公募中的发行(注册)规则相等同。“公募重在注册制,重在合格投资者制度。这是部门基于保护投资者和促进资本形成两大立法宗旨的逻辑必然选择。公众投资者买到的证券必须经过注册,未经过注册的证券只能出售给合格投资者。”上述内容出自中基协法律部负责人邓寰乐先生于2016年1月15日发表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逻辑》,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逻辑有较为详实的阐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一下。
具体在中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受限于国内缺乏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不同的金融产品领域,依照其不同的监督管理规则,目前市场存有不同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原本试图在投资基金领域仅适用一个合格投资者标准,即的《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内容,但这一法律实践发现和市场实践存在一些冲突,
于是在《募集管理办法》的终稿中,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了一次扩大解释,即包含“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金融产品”,也相当于同意了其他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存在。
二、合格投资者的不同标准
一般认定:
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 )金融资产 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产品;
(三)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证券公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未明确定义“合格投资者”,同属体系下,可参照投资基金标准。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证券基金公司转让可以先发产品在变更 徐文彪I58-OI43-79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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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老客户委托,转让一家上海的证券类基金公司,公司非常干净,工商和协会信息一致,没有任何的行政处罚,和异常记录,公司随时变更,需要的老板,请来电详谈。
注册时间:三年以前
注册资本:1000万左右
实缴资本:符合协会要求
工商协会一致:均一致
法律诉讼:无
工商异常:无
三、高管股东情况:
股权结构:自然人股东
运作状态:正在运作,随时清
五、 标的情况描述:
1)标的干净,商协一致
2)交易方案:一次性变更
提供基金管理人备案、证券基金管理人备案服务、自有律师事务所、股权基金团队写法律意见书、
1.重大和非重大事项变更
2.变更和入会法律意见书登记
3.管理人异常机构和失联机构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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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徐文彪,期待与您合作,您身边的企业顾问。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一直以来备受市场的关注。一方面,其有助于提高产品的流动性,丰富资本市场交易、转让模式,但另一方面,其潜在风险较大,如何做好转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是难点所在。
金交场所而言,如何深入了解这类业务,进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这类业务,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基于此,时贰闫特邀业内刘正民、焦方辉先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现状、问题展开分析,并地方金交场所如何合法合规承接这类业务展开深度探讨。
一、基金份额转让的行业背景分析
(一)基金行业的不断扩大
过去十年来,我国基金发行数量在2010、2014及2015年迎来爆发式增长,产品发行数量增速均在以上,尤其是2015年增速达到了199%,其后2016年产品发行数量延续了此前的增长态势,但自2017年开始基金年发行数量开始下滑。2019年度,全年市场共发行15382只基金,较上年环比下降15.34%。行业增速的放缓,一方面源于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使得部分基金募资难、退出难问题进一步突出;另一方面则源于政策的趋严,尤其是2018年4月《资管新规》(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意见》)的发布实施,对整个基金行业发展产生了为深刻的影响。
图1 2009 年到 2019 年基金总体发行情况
资料来源:海通证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