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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根据其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的组织形式不同,其清算需要先适用有关组织形式本身关于清算的法规规定,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在适用上述法规的同时,还需适用有关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基协相应的自律规则等。前述法规梳理如下:
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依照本法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进一步多元化
IPO(公开募股)暂停时期,很长时间内,PE的退出通道多是并购重组方式。
除去当时的暂停上市的原因,还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道审核的机制,在简化审批、提率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选择并购重组的空间。
这也就体现了层对并购重组的鼓励支持。即使现在IPO开闸,资本市场迎来新的机遇,并购的退出机制还会是一项重要选择,因为随着整个创投行业投资越来越前移的趋势,很多项目走到IPO未必显得有必要,这时并购就是非常合适的退出渠道。
还有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创新型企业通过并购退出后,缩短投资时间的同时还保证了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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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作为基金的一环,不仅事关基金管理人管理职责的评判,更直接关系到全体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实现,也是诸多潜在矛盾、问题及纠纷的爆发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值得业内人士特别关注。基小律将在全面梳理基金清算流程的基础上,继续为大家解锁基金清算环节中的相关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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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业的引导扶持力度加大
优化股权基金环境,是促进投资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在多个行业的产业规划中,都提到对股权基金的鼓励和认可。
包括在内的各部门大力推进股权投资的制度建设,相应地,各级地方陆续了众多的针对股权基金的优惠政策,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
这些优惠扶持政策包括建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完善公平税收政策、放宽机构投资者准入、出资引导机制、支持长期投资等方面。
二、市场对基金业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
完善市场化的运作形式能保证股权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在近的实践中,我国各地方引入股权投资基金,来吸引社会创投团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引导基金能体现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目前在产业引导股权基金上,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俨然已经成为鲜明的特色。
引导基金实行化的管理,
各个环节实行市场化运作。扶持产业发展“市场化”,不仅给减轻负担,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使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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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章“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结合协会发布的《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3号)》,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应作为“重大事项临时报告”,通过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信披备份系统”)向协会报告。
(3)AMBERS系统“清算开始”操作
基金出现终止事由时,管理人应当在AMBERS系统进行“清算开始操作”,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提示】:在基金发生“存续期限届满”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通过AMBERS系统完成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基金清算申请。否则,在完成基金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备案申请。
2. 确定清算人/清算组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应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清算人/清算组。如基金合同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的,则:
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
,应参照《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作为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
,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
,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提示】: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及时依法确定清算人或组建清算组时,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清算人或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3. 清算组备案/信息公示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企业/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提示】: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清算组信息并公示的企业无需前往线下窗口办理清算组备案。
4. 债权申报与登记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
【提示】:除通过报纸发布相关公告之外,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5. 开展清算事务
基金清算人或清算组在基金清算期间应依法开展相应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1)制定基金清算方案;(2)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其中,基金清算方案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基金清算事由;(2)清算人或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人或清算组的职权;(4)清算人或清算组会议的召开及议事机制;(5)基金财产及其处置原则与安排;(6)基金清算费用及支付安排;(7)基金债务(如有)及其清偿安排;(8)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9)合伙型/公司型基金注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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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明确了各类会员的入会要求。那么基金管理人如何申请入会呢?
基金管理人入会的好处?
①申请投资顾问:证券基金管理人申请投资顾问必须要先成为中基协的会员。
②享受限售期缩短优惠:成为会员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有可能享受股份限售期缩短的优惠,可以享受到会费减免等差异化会员服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将优先办理。
③开展股转系统做市业务:基金管理人开展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的条件之一。见《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就启动机构做市业务试点答记者问》第二条。
④参与机构间产品报价:成为会员是成为机构间产品报价系统参与人的条件之一。见《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⑤有效的背书:行业发展“一九分化”的当下,成为中基协会员是一种有效的“背书”,对基金管理人吸引投资者,或是申请资质、开展业务都有一定的用处。
基金管理人的入会要求
根据修订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基协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 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履行职责。
一、观察会员:满足如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证券基金管理人、资产配置管理人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三千万元;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一亿元,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一千万元。
观察会员的会费金额为2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