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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政策股权基金公司运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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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类型,除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的自律以及基金合同的约束外,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的要求。
据此,不同类型基金的清算流程在存在诸多共性的同时,亦存在相应差异。
对此,本文对基金的清算流程作了相应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邹菁、吴雄雁、乐维 | 作者
一、基金清算流程图
二、基金清算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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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流程指引
1.  启动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终止事由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清算人(通常为基金管理人)/清算组应依法对基金启动清算程序。其中:
【契约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且未延期;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根据协会AMBERS系统中载明的“基金清算原因”,基金清算事由主要包括:1)本基金存续期满且不展期;2)本基金展期协议期满,结束运作;3)本基金存续期间,所有投资者全部赎回;4)本基金触发合同约定清算条件(包括止损机制等),导致本基金提前终止;5)依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6)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合伙会议通过,决定终止;7)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8)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9)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0)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11)其他。
在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进一步多元化
IPO(公开募股)暂停时期,很长时间内,PE的退出通道多是并购重组方式。
除去当时的暂停上市的原因,还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道审核的机制,在简化审批、提率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选择并购重组的空间。
这也就体现了层对并购重组的鼓励支持。即使现在IPO开闸,资本市场迎来新的机遇,并购的退出机制还会是一项重要选择,因为随着整个创投行业投资越来越前移的趋势,很多项目走到IPO未必显得有必要,这时并购就是非常合适的退出渠道。
还有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创新型企业通过并购退出后,缩短投资时间的同时还保证了投资效益。
海南新政策股权基金公司运行操作
清算期间,基金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基金财产在未支付完毕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以及清偿完毕基金债务(如有)之前,不得分配给投资者。
就契约型基金
,其清算方案是否需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就公司型基金,清算组在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所制定的基金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在强制清算的情形下,应当经确认);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类似,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清算方案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参照适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就公司型基金
,清算组在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基金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申请宣告破产。就合伙型基金,如基金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编制清算报告
基金清算结束后,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应当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其中,基金清算报告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清算报告编制说明、基金基本概况、基金财产处置情况、清算费用支付及基金债务清偿情况、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公司成立规划
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公司章程,包括(股东、出资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实际经营地,注册地,投决会,高管,内部组织架构,产品模式,发展规划等。
PE早餐站长:这一步尤为重要,开始设计好,后面省劲多。
四、注册地选择
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主要考虑:环境的稳定性,提供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注册费用,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
PE早餐站长:从现实情况来看,说是,真正能落实的有多少呢。
三、注册公司流程
时间方面比较快,
第二是避免被驳回超过次数的风险,
第三是企业登记备案已有一定业绩和年限,对于企业后续入会及申请
投顾有一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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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业的引导扶持力度加大
优化股权基金环境,是促进投资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在多个行业的产业规划中,都提到对股权基金的鼓励和认可。
包括在内的各部门大力推进股权投资的制度建设,相应地,各级地方陆续了众多的针对股权基金的优惠政策,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
这些优惠扶持政策包括建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完善公平税收政策、放宽机构投资者准入、出资引导机制、支持长期投资等方面。
二、市场对基金业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
完善市场化的运作形式能保证股权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在近的实践中,我国各地方引入股权投资基金,来吸引社会创投团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引导基金能体现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目前在产业引导股权基金上,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俨然已经成为鲜明的特色。
引导基金实行化的管理,
各个环节实行市场化运作。扶持产业发展“市场化”,不仅给减轻负担,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使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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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章“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结合协会发布的《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3号)》,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应作为“重大事项临时报告”,通过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信披备份系统”)向协会报告。
(3)AMBERS系统“清算开始”操作
基金出现终止事由时,管理人应当在AMBERS系统进行“清算开始操作”,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提示】:在基金发生“存续期限届满”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通过AMBERS系统完成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基金清算申请。否则,在完成基金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备案申请。
2.  确定清算人/清算组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应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清算人/清算组。如基金合同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的,则:
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
,应参照《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作为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
,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
,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提示】: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及时依法确定清算人或组建清算组时,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清算人或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3. 清算组备案/信息公示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企业/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提示】: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清算组信息并公示的企业无需前往线下窗口办理清算组备案。
4. 债权申报与登记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
【提示】:除通过报纸发布相关公告之外,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5. 开展清算事务
基金清算人或清算组在基金清算期间应依法开展相应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1)制定基金清算方案;(2)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其中,基金清算方案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基金清算事由;(2)清算人或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人或清算组的职权;(4)清算人或清算组会议的召开及议事机制;(5)基金财产及其处置原则与安排;(6)基金清算费用及支付安排;(7)基金债务(如有)及其清偿安排;(8)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9)合伙型/公司型基金注销安排。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人考虑建立员工跟投制度,让员工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到基金的投资中。建立员工跟投制度,一方面可以控制基金投资风险,通过利益绑定的方式,防止员工实施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避免投委会与投资团队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决策失误;另一方面,实施跟投制度能够使员工共享投资收益,进而实现员工激励的目的。
本文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过往项目的实务经验,总结了基金员工跟投方案的设计要点,以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有益参考。
鉴于各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规模、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等方面呈现出来的差异,实践中基金员工跟投方案也具备多样化类型。总的来说,可以从三个维度对员工跟投进行分类:
根据员工是否能够自主决定参与跟投,可以分为自愿跟投、强制跟投及自愿跟投与强制跟投相结合;
根据投资路径的不同,可以分为项目跟投和基金跟投;
根据是否设立持股平台进行投资,可以分为直接跟投和间接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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