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领航(北京)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高净值人群的投资行为更为理性的背景下,
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士的青睐。
2011年以来的十年之间,基金企业注册量呈波动增长趋势。企查查数据显示,2011年共注册基金企业92家。2017年的注册量达到了小高峰,共3681家,同比增长93.3%。
2020年共注册5672家,同比增长139%,是十年来注册量的一年。
很多早期的投资人不理解,觉得基金本身投资门槛高,流动性差,而且净值公布也没有公募基金及时,并不算理想的投资工具。
既然大家对基金不是很了解,今天就跟大家系统性的介绍一下。
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原因。
聚集了投资界的尖子生
很多投资人都知道,基金的基金经理很多是从公募基金出来的,属于在市场磨砺后出来自主创业的尖子生。
如果过往业绩表现一般,是不敢轻易“下海”,从公募基金跳槽到的。
毕竟公募基金可以公开宣传、推介,具备一定效应,也有券商、银行等多渠道合作的基础,做出来的产品是不愁卖的。只要自家产品不出大问题,在同行业对比中取得个中等或中等偏上即可。
而基金,如果没有过硬的实力,基金经理过往业绩不够亮眼,很可能在产品募集时都无法完成规定金额的募集。
基金开始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发展混合所有制为主导的国企改革,是本届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
目前,改革的方向和框架已明确,实施细则层次的操作方案、运作模式需要探索,怎样选择适合战略目标的战略投资人实现“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战略投资人的选择里,股权基金具有突出的优势。
股权基金的投入对推动企业向混合所有制发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积影响。基金投资过程就是带入外部战略性资源,在企业快速壮大的同时获得高资本回报。
根据《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章“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结合协会发布的《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3号)》,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应作为“重大事项临时报告”,通过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信披备份系统”)向协会报告。
(3)AMBERS系统“清算开始”操作
基金出现终止事由时,管理人应当在AMBERS系统进行“清算开始操作”,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提示】:在基金发生“存续期限届满”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通过AMBERS系统完成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基金清算申请。否则,在完成基金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备案申请。
2. 确定清算人/清算组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应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清算人/清算组。如基金合同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的,则:
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
,应参照《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作为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
,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
,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提示】: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及时依法确定清算人或组建清算组时,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清算人或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3. 清算组备案/信息公示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企业/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提示】: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清算组信息并公示的企业无需前往线下窗口办理清算组备案。
4. 债权申报与登记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
【提示】:除通过报纸发布相关公告之外,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5. 开展清算事务
基金清算人或清算组在基金清算期间应依法开展相应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1)制定基金清算方案;(2)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其中,基金清算方案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基金清算事由;(2)清算人或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人或清算组的职权;(4)清算人或清算组会议的召开及议事机制;(5)基金财产及其处置原则与安排;(6)基金清算费用及支付安排;(7)基金债务(如有)及其清偿安排;(8)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9)合伙型/公司型基金注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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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转移重点逐渐向早期投资转移
多家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投资事件中,处于早期阶段的占投资事件的
而在这些投资事件中,将早期投资作为重点的投资机构不乏大公司的投资部门。
很多股权基金是通过设立天使基金、直接介入天使阶段公司和投资成为天使基金LP(有限合伙人)等方式来向投资转移的。
就投资环境而言,除基金外,其他投资机构更是把投资重点向早期倾斜,互联网公司的战略方案也包括向早期投资倾斜,如早期创业公司,建立创新工场和创投基金等。
四、行业投资重点逐步以行业为主
在2014年11月26日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意见》,着重在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意在促进调结构、惠民生。
着重对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设施、交通、能源设施、信息和民用空间设施、社会事业等7个重点领域提出了吸引社会投资的措施。
在政策层面,按照的部署,各地区以及相关部门加快这类重点建设。系列措施的原因,先是对于上述领域,民间资本进入壁垒高,社会资本缺乏活跃度。其次,这些领域关于公共安全、公品和公共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薄弱环节。
银行账户/税务/工商注销
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在完成基金清算后,应当根据《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基金募集监督账户、托管账户的注销手续。
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文书。其中,在申请税务注销前,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缴销。
就合伙型基金而言,清算人应当在全体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签章后的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就公司型基金而言,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向原公司登记机关
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并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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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较于提交给协会的清算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工商注销手续时提交给企业/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在签署主体方面的要求更高。其中,就合伙型基金,提交给企业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应当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就公司型基金,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在强制清算的情形下,应当经确认)。基于此,实务中因部分投资者失联或拒不配合签署基金清算报告等原因,基金在协会完成清算备案但无法顺利办理工商注销的情形并不鲜见。
2)根据《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对于采用有限公司之组织形式的基金而言,如存在股东失联或其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则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人考虑建立员工跟投制度,让员工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到基金的投资中。建立员工跟投制度,一方面可以控制基金投资风险,通过利益绑定的方式,防止员工实施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避免投委会与投资团队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决策失误;另一方面,实施跟投制度能够使员工共享投资收益,进而实现员工激励的目的。
本文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过往项目的实务经验,总结了基金员工跟投方案的设计要点,以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有益参考。
鉴于各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规模、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等方面呈现出来的差异,实践中基金员工跟投方案也具备多样化类型。总的来说,可以从三个维度对员工跟投进行分类:
根据员工是否能够自主决定参与跟投,可以分为自愿跟投、强制跟投及自愿跟投与强制跟投相结合;
根据投资路径的不同,可以分为项目跟投和基金跟投;
根据是否设立持股平台进行投资,可以分为直接跟投和间接跟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