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晨远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绞吸式挖泥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代办挖泥船出口管制审批
一、挖泥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
1. 申请材料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需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司印章。
- 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清晰、完整,确保有效。
-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如适用,需提供相应证书。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需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
- 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
- 技术说明:关于申请出口的绞吸式挖泥船的技术说明,需加盖企业印章。
- 身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印章。
- 其他文件: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 办理时间
- 办理时间需要2-3个月。具体办理时间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3. 注意事项
-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进出口经营者可自行选择无纸作业或有纸作业方式。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海关监管证件代码为“2”,出口许可证的代码为“3”。
二、代办挖泥船出口管制审批
1. 管制内容
- 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对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
- 管制内容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执行,绞吸式挖泥船在特定规格和技术参数下需要接受出口管制。
- 并非所有“挖泥船”都在出口管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挖泥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 (1)耙吸式挖泥船
- ①舱容大于或等于1500立方米
- ②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 ③具有艏吹功能及装置
-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 (2)绞吸式挖泥船
- ①绞刀功率大于或等于500千瓦
- ②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 ③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000千瓦
-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 (3)斗式挖泥船
- ①斗容大于或等于4立方米
- ②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 (4)吸沙船
- ①舱容大于或等于500立方米
- ②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千瓦
-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 (5)自航自卸式泥驳
- ①舱容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
- ②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装置
- 参考税号为89019041
2. 申办条件
- 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官方规定的资质要求,如有实验证明安全性、环保性和性能等可获得相关的特殊资质和认证。
- 申请单位必须能够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
- 挖泥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出口目的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申请单位必须能够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
3. 审批流程
- 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 经登记后的出口经营者在从事挖泥船出口时,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4. 注意事项
- 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符合管制条件的绞吸式挖泥船。
- 从事挖泥船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上述挖泥船。
挖泥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代办挖泥船出口管制审批,了解更多请联系华晨远洋,010-8427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