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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美容理发店卫生许可认证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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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凤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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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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