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指南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
2.饲料添加剂应标注"饲料添加剂”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通用名称一致。饲料原料应标注“饲料原料”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原料名称一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应与农业部相关公告的名称一致。
3.混型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表述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剂”,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乙氧基喹啉”、“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抗氧化剂”。如果产品涉及多个类别,应逐一标明;如果产品类别为“其他”,应直接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
4.饲料(单一饲料除外)的通用名称应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或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的一种表示,并标明饲喂对象。可在通用名称前(或后)标示膨化、颗粒、粉状、块状、液体、浮性等物理状态或加工方法。
5.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标明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