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二、受理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许可审办大厅。
三、决定机构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相关规定,申请单位通过生产能力审核,所申报产品在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完成卫生安全检验。
符合条件的,准予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管材管件包含以下几种
PPR管,PVC管,UPVC管,铜管,钢管,纤维管,复合管,镀锌管,软管,异径管,水管。
七、办理卫生许可证材料要求
1.采样单承诺书2.申请表3.材料配方4.工艺简述及简图5.设备清单6.产品标签7.产品说明书8.检测报告9.营业执照10.商标注册证等
八、办理卫生许可证厂区及设备要求
1.生产车间不低于100m2。
2.车间要有组装产品及检验产品的能力。
3布局符合工艺要求。
4.生产车间应当为易清洗,无掉尘。
5.单独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
6.所用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应卫生,表面光洁,易于清洗
7.装配(包装)区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在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九、现场审核要点
1.核对产品工艺是否与提交材料一致
2.核查现场是否具备生产条件。
3.核查原辅料是否从正规渠道采购,是否向供货商索证。
4.核查现场人员是否具备检验手段。
5.核查企业所产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6.核查人员是否了解产品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