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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检测认证(涉水批件)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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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指南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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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河北、河南、山西三地长期从事涉水产品批准文件咨询代理及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的卫生性能检测,在厂房选址车间布局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承办《涉水产品分类目录》内全部产品。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检测认证(涉水批件)检测报告办理

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基本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执照中经营范围包含拟生产的产品;

2.具备生产产品的厂地厂房,并符合卫生要求;

3.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

服务流程

1.委派专门指导老师对企业生产厂地进行现场考察,对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进行先期审核;

2.如符合卫生要求,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3.安排产品质量检测事宜;

4.指导企业对生产车间进行改造,同时起草申报材料;

5.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直接受理;

6.申报材料后受理后,对生产车间改造情况进行持续督促和审核。

7.取证。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概述:又叫“涉水证”;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卫生局发放的涉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沿革:

1997年,国家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饭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瘊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保留。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对已受理,但未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于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待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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