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 VOCs 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末端自动监控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东莞市涉 VOCs 排污企业全过程智能监管系统的组成、实施等要求。本技术指南适用东莞市涉 VOCs 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4-2009)
■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 GB/T13850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 HJ/T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DB44/T1947-2016
■ GB1208 电流互感器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1. 用电监管
用电监管,是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如: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结合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2. 废气产生节点
指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污染的设施、工序等。
3. 废气收集节点
指收集废气的进入口,主要有以下设备或形式:1)集气罩入口;2)烟管入口;3)与生产设备硬 连接的一体式废气收集管道;4)区域密闭集中收集的排风口;5)其他以收集废气为目的设计的管道进风口。
4. 废气治理节点
指从废气收集到末端排放过程中,对废气进行治理的设施、工序等。
5. 废气排放节点
指有组织收集后的废气经过治理措施后排放阶段涉及的设施、管道、烟囱。
6. 治污设施运行监管
治理设施监控,即工作状况的监督以可视化界面体现。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从环保设备监控发展到企业整个生产状态监控,采集污染设备排放数据与污染治理设备数据,控制企业设备合理利用,是巩固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成果重要手段。
7.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用于治理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自动监测设备、装置等,统称为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
8. 数据采集传输仪
釆集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 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AC)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简称数采仪。
9. 通讯协议
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 步骤, 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10. 有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的进行排放。
四、监控要求
1. 监控要求
n 产污环节:对产生 VOCs 废气的生产线(设施、装置)设备的用电进行采集监控。
n 收集治污环节监控:在收集环节对产生 VOCs 废气收集系统的风机用电等参数进行采集监控, 在治理环节根据实际使用治理工艺类型对用电、温度、湿度、压力等部分或全部参数进行采集监控。
n 排放环节监控:在排放环节对排放风机用电以及末端排放口浓度进行采集监控,实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
全过程在线监控常规参数一览表
序号 |
监控节点 |
监控参数 |
监控要点 |
监控设备 |
安装位置 |
1 |
产污车间总用电量 |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VOCs)废气的生产线(设施或装置)的运行用电实时数值信号 |
根据环评和排污许可文件关于企业产排污环节的分析,采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生产线(设施或装置)设备总功率、用电量。对应同一套废气治理设施的生产设备用电信号可以总体采集。非同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对应的涉 VOCs 产污设备需分别采集。涉 VOCs 产污设备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电表监控,不涉 VOCs 产生的其他设备不纳入监控。 |
智能电表 |
产污设备配电箱内 |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
采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治理设施(治理节点、排放节点)用电功率、总用电量,不同排污口对应的 VOCs 的治理设施需分别采集。 |
||||
2 |
VOCs 治理设施总 电量 |
(VOCs)废气的治理设备总电源用电功率 (千瓦)、生产车间 |
智能电表 |
VOCs 治理设施的配电箱内 |
|
总用电(千瓦时) |
|||||
3 |
废气收集节点运行状态 |
收集挥发性有机物 (VOCs)废气的风机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收集系统中风机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系统中若存在多级风机,则以最前一级风机为监控对象。 |
电流互感器 |
风机控制箱内 |
4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废气喷淋循环水泵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喷淋循环水泵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
电流互感器 |
喷淋循环水泵控制箱内 |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
压力差传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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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废气活性炭/过滤棉装置中箱体的前后压力与活性炭箱体内的 温度实时数值信号与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进入活性炭箱体前管道压力和活性炭箱体出口管道压力差值、温度值、湿度值。 |
压力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 |
温湿度传感器均需安装在活性炭 /过滤棉装置前 后管道上、活性 |
|
湿度实时数值信号 |
炭箱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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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废气 UV 光解设备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 UV 光解设备的运行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
电流互感器 |
UV 光解设备控制箱内 |
|
7 |
废气治理节点运行状态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废气低温等离子体治理设备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低温等离子体治理设备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
电流互感器 |
低温等离子体设备控制箱内 |
8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废气生物法治理设备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生物法治理设备的生物塔水泵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
电流互感器 |
生物法设备控制箱内 |
|
9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废气冷凝回收治理设备运行电流信号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冷凝回收工艺治理设备的运行电流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
电流互感器 |
冷凝回收设备诶控制箱内 |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
(如有)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催化 |
电流互感器 |
催化燃烧机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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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废气催化燃烧机运行 |
燃烧机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 |
箱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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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
备均需监控。 |
11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废气催化燃烧机温度信号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催化燃烧室的温度信号,企业燃烧炉已有数据采集模块,需要用 RS485 接口、Modbus RTU/TCP 协议读取的数据,否则需要加装温度传感器至催化燃烧机。 |
RS485 转换器、温度传感器 |
RS485 转换器安装在催化燃烧控制箱内,温度传感器安装在催化燃烧炉内 |
|
12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废气蓄热燃烧炉温度信号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催化燃烧室的温度信号,燃烧炉已有数据采集模块,需要用RS485 接口、Modbus RTU/TCP 协议读取数据, 否则需要加装温度传感器至蓄热燃烧炉。 |
RS485 转换器、温度传感器 |
RS485 转换器安装在燃烧控制箱内,温度传感器安装在蓄热燃烧炉内 |
|
13 |
废气排放节点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废气排放风机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排放风机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 |
电流互感器 |
排放风机控制箱内 |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废气排放口的 VOCs 浓度监测 |
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排放口的 VOCs 浓度, FID 设备应满足HJ 1013-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中技术要求;PID 设备应满足DB 44/ T 1947—2016《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 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
FID 检测器或 PID 检测器 |
按相关规定安装在排放口 |
表 1 过程监控采集基本数据项目
序号 |
采集项目 |
计量单位 |
备注 |
1 |
生产用电功率 |
千瓦 |
|
2 |
生产用电量 |
千瓦时/度 |
|
3 |
治理设施用电量 |
千瓦时/度 |
|
4 |
治理设施用电功率 |
千瓦 |
|
5 |
治理设施运行温度 |
摄氏度 |
|
6 |
治理设施运行压力(差) |
千帕 |
7 |
治理设施运行湿度 |
无量纲 |
表 2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基本数据项目
序号 |
采集项目 |
计量单位 |
备注 |
1 |
VOCs 排放温度 |
摄氏度 |
|
2 |
VOCs 排放压力 |
千帕 |
|
3 |
VOCs 排放流速 |
m/s |
|
4 |
出口 TVOC 在线监控数据 |
mg/m3 |
|
5 |
排放口其他指标 |
监控示意图
以“水喷淋+UV 光解+活性炭吸附”治理工艺组合为例,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产生、收集、治理、排
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治理工艺组合为例,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产生、收集、治
理、排放过程
2. 监控对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2 个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具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属于重点管控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监管需要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序号 |
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1 |
炼油与石化 |
2511、2519、2521-2529 |
2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11-2619 、 2621-2629 、 2631 、 2632 、 2641-2646 、 2651-2659 、 2661-2669、2671、2672、2681-2689 |
3 |
制药工业 |
2710-2780 |
4 |
表面涂装行业 |
3311-3399 、 3411-3499 、 3511-3599、3611-3670、3711-3799 |
5 |
印刷行业 |
2311、2312、2319、2320、2330 |
6 |
制鞋行业 |
1951-1954、1959 |
7 |
家具制造行业 |
2110-2140、2190 |
8 |
人造板制造行业 |
2021-2023、2029 |
9 |
电子元件制造业 |
3971-3976 、 3979 、 3981-3985 、 3989、399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
2911-2919、2921-2929 |
11 |
纺织印染行业 |
171-175 |
12 |
合成纤维制造行业 |
2821-2826、2829 |
五、现场端安装要求
1. 安全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法规、标准、规程和文件 精神的要求,从技术上、组织上、管理上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监督,解决和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防止事故发生。
2. 安装施工要求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资质,电工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监督员应具有
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保障安装工艺。
3. 设备点位安装原则
现场端设备点位布设应遵循全面性、精简性、准确性的原则。
全面性:现场端点位布设应结合厂区的生产工艺、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配置,全面覆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列出的主要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污染源,可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布点。
精简性: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生产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准确性:监测点位数据应能准确反映被监测设备的用电、生产情况、运行情况等。
4. 设备点位安装要求
4.1 用电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用电监测点位根据不同等级要求,应包括、产污生产线/生产车间用电监测点位、治理设施用电监测点位等类型。
产污生产线/生产车间用电监测点位:安装在排污单位的生产线总回路及主要生产设备回路上,反映排污单位生产用电情况。
4.2 治污设施运行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治污设施运行监测点位根据不同等级要求,应包括生产环节主要产污设备监测点位、末端 VOCs 监测点位等类型。
4.3 监测分析仪表采样点位置选择
1. 依据 HJ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及 HJ/T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进行监控分析仪表采样点位选择。
2. 处理设备出口/烟囱总排放口, VOCs 采样位置应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
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 后直管段的长度,测量点位位于或接近排气筒断面的中心区域,并与参比方法采样位置保持一致。
5. 传感器质控要求
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定期用自动或手动的方法判定传感器是否存在缺陷。定期的抽查在参考值、操作或排放水平传感器的输入读数的正确与否(如:用恒流电源检查传感器的电流输入信号,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在传感器出现缺陷或发生故障时及时告警,确保传感器正常的工作, 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电器参数数据。
6. 现场安装调查要求
为做好现场安装,方便后续监控数据分析预警,安装前应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产生、收集、治理、回用、排放的全过程工艺流程图、采集参数的数量、类型、参数的安装位置等信息。详细内容请参照下表(相关内容填写至东莞市涉 VOCs 排放重点监管工业企业过程、末端自动监控平台企业端)。
VOCs 企业废气治理设施参数记录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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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环保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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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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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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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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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环保验收日期 |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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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投资 |
(万元) |
环保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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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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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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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艺 |
注:以上表格内容,企业需真实填写并在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确认(若有多页需盖骑缝章)。本表格需提交一式三份。
7. 现场端设备配置要求
参见附录Ⅰ。
六、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
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参见《附录Ⅱ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
七、运维要求
运维要求参照《附录Ⅳ运维规范》要求。
八、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参照《附录Ⅲ验收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