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分析仪LB-70D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
云南电厂用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LB-70C烟尘测试仪 滤膜称重法
一、产品引见
LB-70C型自动烟尘(气)测试仪技术性能指标契合国度环保局公布的烟尘烟气采样仪的有关规则,完成烟尘、烟气同机采样及检测,大大缩短现场工作时间。适用于各种锅炉、工业炉窑的烟尘排放浓度、折算浓度和排放总量的测定和各种锅炉、工业炉窑的SO2、NO、NO2、CO、CO2、H2S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浓度、折算浓度和排放总量的测定及各类脱硫设备效率的测定。
执行规范 HJ 57-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JJG 968-2002《烟气剖析仪》 JJG 680-2007《烟尘采样器》 HJ 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T 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二、产品参数
参数范围 |
分辨率 |
误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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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流量 |
5-85L/min |
0.1 L/min |
≤±2.5% |
|
*流量控制稳定性 |
< ±2% (电压在180V—250V变化,阻力在3—6kPa内变化) |
|||
烟气动压 |
0~2500 Pa |
1 Pa |
≤±2% |
|
烟气静压 |
-30.00 ~ 30.00 kPa |
0.01 kPa |
≤±4 % |
|
*流量计前压力 |
-40.00 ~0 .00kPa |
0.01 kPa |
≤±2.5 % |
|
*流量计前温度 |
-30.0 ~ 150.0℃ |
0.1℃ |
≤±2℃ |
|
烟气温度 |
0 ~ 500℃ |
1℃ |
≤±3℃ |
|
烟气流速 |
5-45m/s |
1m/s |
≤±5 % |
|
大气压 |
(70~130)kPa |
0.1 kPa |
≤±2.5 % |
|
含湿量 |
(0~60)% |
0.1% |
≤±1.5% |
|
O2 (可选) |
0 ~ 21% |
0.1% |
示值误差:≤±5 %; 反复性: ≤2 %; 响应时间:≤60s; 稳定性:1小时内示值变化≤5 %。 |
|
SO2 (可选) |
0~5700 mg/m3 |
1 mg/m3 |
||
NO(可选) |
0~1300 mg/m3 |
1 mg/m3 |
||
NO2(可选) |
0~200 mg/m3 |
1 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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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可选) |
0~5000 mg/m3 |
1 mg/m3 |
||
CO2(可选) |
0~30% |
0.1% |
||
H2S(可选) |
0~300 mg/m3 |
1 mg/m3 |
||
*采样泵负载才能 |
≥30 L/min (阻力为-20kPa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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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体积 |
999999 .9 L |
0.1 L |
≤±5% |
|
O2传感器寿命 |
空气中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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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 传感器寿命 |
空气中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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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传感器寿命 |
空气中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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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传感器寿命 |
空气中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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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传感器寿命 |
空气中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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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S传感器寿命 |
空气中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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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2传感器寿命 |
空气中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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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型尺寸 |
310×170×31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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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噪声 |
<70 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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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重量 |
约8.0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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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耗 |
<100 W |
锅炉、陶瓷砖瓦厂注意,环境部新规:排放限值、浓度、自行监测等
6
2018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以下简称“锅炉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 954—2018)(以下简称“陶瓷砖瓦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这两个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也将开启。
重点解析一:锅炉技术规范
“锅炉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锅炉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锅炉的排污许可证。锅炉排污单位是指含有锅炉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企业,及满足本单位生产或生活需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本技术规范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本技术规范来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
锅炉技术规范涉及到很多行业,既是行业技术规范,又是通用工序技术规范。通过该技术规范的实施,促使锅炉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及有序淘汰不达标的锅炉机组或小锅炉,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锅炉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锅炉技术规范”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是分类提出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以下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锅炉排污单位为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烟囱排放口)逐一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供暖锅炉按月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需要上报年报和季报,供暖锅炉排污单位需上报年报与采暖季期间的季报;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只需要上报年报,报告内容有所简化。
二是分情况确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锅炉排污单位燃烧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行业排放标准中对除燃烧烟气外的废气有管控要求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燃烧烟气外的废气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5297)。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不同形态(固体/液体/气体)燃料混烧的锅炉排污单位应执行不同形态燃料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行业标准中包含锅炉排污单位废水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锅炉排污单位废水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