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车吊起重吊装的注意事项:
第一条 随车吊在起重吊装前,现场指挥人员应向参加随车吊吊装作业的人员讲明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条 随车吊起装作业前,应由现场负责人组织对吊装现场进行检查保证达到下列要求:
(一)检查随车吊性能是否完好,固定支撑及辅助安全设施有效。
(二)吊具满足作业要求。
(三)安全措施全面落实,警戒区域明确划分。
(四)工件重量应满足现场随车吊额定起重量的要求。
(五)环境条件满足作业要求。
第三条 随车吊吊装时应平稳操作,多台随车吊吊装同一物件时,应协同一致,工件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第四条 吊装时吊物上不得有人或浮置物,作业人员不得在工件下面、随车吊吊臂下和受力索具附近及其他有危险的地方停留。
第五条 吊装大型工件使用的牵引绳过道路时,距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5米,并加醒目标志。与带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并搭设护线架,以保证安全。
第六条 进行高空吊装作业时,吊装人员下得攀沿牵引绳或其它绳索上下。施工人员所带的工具应拴保险绳,防脱落。
第七条 起重作业中,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挥人员应选择好指挥位置,确保随车吊操作人员和司索人员能够清楚的看到指挥信号。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四)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地面人员、设备的安全。
(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起重吊装作业中,随车吊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随车吊吊装超载或重量不清 的工件及埋置物件。
(三)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四)工件捆绑、吊挂不牢或下平街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五)无法看清场地、工件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随车吊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工件不应该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吊作业。
(七)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工件、吊篮、吊具和吊索悬挂在空中。
(八)在随车吊工作时,不得对随车吊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九)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吊装过程中,任何部位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同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长时问处于悬吊状态。
第九条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吊装工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工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装工件捆绑应牢靠,吊具和吊装工件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因特殊情况进入工件下万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司机联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人员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工件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六)不得绑挂起吊重量不清、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压地下或与地面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工件时,应捆绑牵引绳。
(八)人员与工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工件就位时, 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条 随车吊起重吊装作业用的绳索不得拴绑在生产设备及管线上,不得穿越交通要道、架空电力线路的上方。
第十一条 随车吊在厂内通道或消防通道上进行起吊作业时,应事先向消防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 随车吊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吊作业,应在道路两端设红灯及标志牌。
第十三条 在地面上的钢丝绳与电焊机导线交叉时,应有绝缘保护措施,防止漏电烧坏钢丝绳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敞开式高温或有毒腐蚀性液体容器盛装超过80%时,不得起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