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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商标一无锡商标注册一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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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现状分析

撤三申请量逐年增加,2015年2.9万件,2016年4.0万件,2017年5.7万件。从申请动机分析,在后注册申请人更多将撤三制度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手段。主要原因:1.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2.恶意抢注现象增多,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

目前,存在异化的撤三的启动情形,包括: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因此,建议商标代理机构:1.指导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现象发生。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2.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求提交使用证据。

建议企业: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一是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即将修订发布,请大家予以关注,其中规定了商标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内部商标档案管理提供了参考。企业可以参照办法,建立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制度,完善企业商标档案工作体系,将商标档案作为企业档案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业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二是在我局注册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请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我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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