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说, 国际商标申请提交到商标局,商标局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后转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形式审查后颁发国际注册证明并将申请转交至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各个的商标主管机关,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核准保护的决定。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前期通过商标局和国际局可以统一提交申请这一程序比较简便外,其实后期各国的审查还是按照本国的审查规则和流程进行,而不是由国际局来决定是否予以保护,所以行业内往往有人会说国际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明类似国内的受理通知书,与商标终在各个是否可以核准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同时,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 在流程上还有一个不同点就是公告程序。有些异议期是从国际局公告后次月1日起计算,在审查后不再进行公告,类似于将公告程序前置;还有一些于国际局公告,在审查后还会进行公告,因此申请人在提异议时一定要搞清楚该国是哪种模式,以免错过异议期。
综上,国际注册的流程模式虽然就这4种, 但在细节上还有很多特殊之处,如越南对异议期限没有确切规定,公告后到核准发证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异议;俄罗斯、乌克兰等没有异议程序,商标一旦注册后只能申请无效;各个的公告异议期不尽相同,有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不等,且异议期算法五花八门,有按日历日算的、有按工作日算的、还有按宗教历法算的,这都需要代理人对其了如指掌才能使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持续保障。
企业为何要进行国际商标注册?这是商标所具有的特征决定的。
(1)显著性,指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商标权。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可以有偿转让。
(4)竞争性,指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