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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二、消防控制柜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措施和安全疏散条件,以及设备组成、一般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和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三、消防控制柜应能监控保护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卷帘系统、电梯、消防电源、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等各类消防系统及系统中的各类消防设备,并能显示各类消防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消防管理信息;
四、消防控制柜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其组合设备组成;
五、消防控制室应有一部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六、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光警报器等设备组成,完成火灾探测报警功能;并能接受和显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信息;
七、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模块、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电动装置等消防设备组成,完成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并能接受和显示消防地电话、电梯、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或系统的动态信息;
八、消防控制柜应有相应的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记录等;